03 19, 2008 i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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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孔子学院中方资金的管理,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益,根据中国政府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孔子学院总部(以下简称“总部”)负责审核各孔子学院编制的项目预算、决算;负责统筹管理孔子学院中方资金。
第三条 孔子学院的中方资金必须设立专用账户,专款专用;孔子学院理事会负责项目资金预算、决算的编制,并对总部负责。
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
第四条 孔子学院的中方资金用于经总部批准的以下项目:
(一)新建孔子学院的开办,包括房屋修缮、设备购置、宣传广告等;
(二)面向社会各界人士,开展汉语教学;
(三)培训汉语教师,提供汉语教学资源;
(四)开展汉语考试和汉语教师资格认证业务;
(五)提供中国教育、文化、经济及社会等信息咨询;
(六)开展当代中国研究;(七)孔子学院个案协议中所规定的其它项目。
第三章 预算管理
第五条 孔子学院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项目情况,并按照总部规定的时间,编制预算。
第六条 孔子学院编制预算时,应当统筹兼顾,确保重点,并与其发展相适应。
第七条 新建孔子学院要求中方提供资金的,必须向总部提出申请,填写 “启动经费申报书”(附件1-1)、“启动经费申报表”(附件1-2)、“启动经费预算表”(附件1-3)。
第八条 已建孔子学院申请下一年度中方资金的,孔子学院应编报年度项目预算方案,填写“项目经费申报书”(附件2-1)、“项目经费申报表”(附件2-2)、“项目经费预算表”(附件2-3),经孔子学院理事会通过后于当年9月底前报送总部审批。总部在收到申请后6个月内审核批准项目预算,并根据项目执行进度一次或分次核拨中方资金。
第九条 总部应当对孔子学院申报的项目进行认真审核,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:
(一)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和中方资金的支持范围;
(二)相关材料是否齐全;
(三)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,项目预算是否合理;
(四)其他条件。第十条 总部应当及时批复孔子学院用于启动工作的预算, 一般须在收到申请后两个月内,核拨启动资金。
第十一条 中方资金经核定后,一般不再追加,结余部分冲抵下年预算。
第十二条 总部负责监督孔子学院预算的执行。孔子学院应定期向总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。对预算执行中发现的问题,孔子学院应及时进行分析,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。
第四章 决算管理
第十三条 孔子学院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向总部报送财务决算,包括“中方经费决算报告书”(附件3-1)、“中方经费决算报告表”(附件3-2)、“中方经费决算表”(附件3-3)。
第十四条 编制决算应数字准确、内容完整、报送及时。
第十五条 孔子学院应按“中方资金会计科目使用说明”(附件4)规定的内容设置会计科目。
第五章 检查与评估
第十六条 总部有权根据需要对各孔子学院的预算执行、决算以及中方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检查和评估,包括实施审计和鉴证;有权要求孔子学院针对预算和决算做出进一步说明。
第十七条 检查和评估由总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。
第十八条 总部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孔子学院进行处理,包括:要求改正错误做法;停止拨付和审批中方资金;要求补偿给总部造成的经济损失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九条 总部与孔子学院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发生法律纠纷时,各合作方主体应接受北京法院的司法管辖。
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总部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起实行。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法律效力以中文文本为准。